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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方志编纂教程(十四)志稿例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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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9
作者:胡佳题

    志稿例析的意义:
    修志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本课程的设置,既是对已经讲授的修志理论的复习课,又是通过实践加深对理论的理解的实验课,还在于提高修志人员增强修订完善志稿、严格审查验收的能力,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高修志业务水平。
    从已出版的新方志现状看来,志书水平参差不一,新方志的修志水平有待提高。将地方志定义为资料性著述,并不是说地方志的编纂很简单。地方志是系统的、全面的资料书,又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书,有很高的编纂要求,修志要强调树立精品观点。
李铁映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讲到:“要把新一轮修志工作做好,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志乃信史’,真实、准确是志书的根本,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系。
    ……每一部志书都是一部学术著作,都是一部精品,这是对新世纪修志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以这一要求去衡量首届志书的总体质量,尚有很大距离。首届修志的丰硕成果众所认同,但在志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问题,在一些志书中表现尤为突出。1991年10月17日胡乔木在听取中指组秘书长郦家驹工作汇报时针对志书质量问题谈了他的意见:“我看了××县志,实在不怎么样。我还看过几部县志,有的简直看不下去,关键在于修志人员的素质。”[1]不必讳言,第二轮志书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同样有“让人简直看不下去”的情况。对两轮新方志书的评说,不能简单说成成绩是主要的就算完事,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对具体志书、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参与续修志书工作的人员,应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把好续修志书的质量关。作为一门学科,方志编纂学有一定的原则要求。检验一部志书的质量,也有共同的角度,或者说,应该有同一把尺子。中指组 1998 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规定:“编纂地方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翔实材料,力求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审校严格认真,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志书质量。”这其中包括收集资料、编写成书以及审校等三个阶段的操作要求和质量标准。2008 年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规定:“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进一步提炼志书质量要求,并涉及印制质量。然而,这只能是作为一种抽象的标准,而是否达到质量要求,是否可以称之为良志,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个体性。中国地方史志学会副会长朱士嘉 1984 年 9 月在湖北省部分县志初稿研究会上的书面发言中提出,对新方志需要注意把好六个关:政治关,即是否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编写,是否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为准则,是否符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其它各项政策,如统战政策、外交政策、民族政策、侨务政策等等,并注意有无泄密问题;体例关,注意其在继承基础上有何创
新之处;资料关,力求全、真、精,注意有无遗漏第一手重大历史资料和口碑资料(包括外交资料);文字关,简练、朴实、通达、生动、易懂;技术关,注意是否已尽量采用最新科学技术于编写各种专志之中(包括资料的采集与整理);注意科学性、时代性、地方性是否已经得到正确的充分的表达。上述各点只能通过具体内容来体现。因而,志稿例析应该作为一种举一反三的有效的实战培训方法。
    一本志书是否称得上良志,不仅要在审校志稿这一关中得到检验,更要在以后的读志、用志过程中得到检验,但这都是在成稿之后的事。只能是马后炮。首届新志完成之日,就有的同志提出来说,如果重新修一部志,肯定会比原来修得更好,但是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在第二轮修志启动时,就有人提出,要将对刚完成的首届志书的补遗与勘误纠谬作为续志组成部分来考虑,最近,又有人对第二轮修志中出现的勘误当成一种常态性行为来讨论,这可以作为检验志书质量的一个角度,说明有质量问题的不是少数,应当被续修者引以为戒。修志人除了检讨自已的作品之外,如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志书质量的感性认识,以便使自己少走弯路呢?阅读旧志(包括已出版的新志)与参考别人如何评析志稿应该是很好的途径。胡乔木曾说到:“现在要想办法帮助编写地方志的人能真正的提高。是不是可以考虑从旧志中,选一些好的内容选若干内容,选若干段,把它印出来,让参加修志的人看,让大家都知道,好的志书应该是什么样,怎样才能算得上是一部好的志书。”可惜的是,这项工作好像还没有人做,至今还没有见到一本良志例选之类的书。如果我们有这个愿望,其实自已也可以找一些旧志看一看。至于是否是良志,当然可以见仁见智。不妨从同治《番禺县志》中感受一段:
    村落多筑高楼以居,凡富者必作高楼,或于水中央为之。楼多则为名乡。遥望木棉榕树之间,矗立烟波,方正大小,一一相似,势如山岳之峙,皆高楼也。楼基以坚石,其崇一丈七八尺;墙以砖或牡蛎,其崇五六丈。楼或单或复,复者前后两楼,盘回相接,雨水从露井四注,名“回字楼”,罩以铁网铜四瓜,隐隐通天。楼内分为三重,每重开三四小牖以了望。顶为战棚,积兵器炮石其上,以为御敌之具。寇至则一乡妇女相率登楼,男子从楼下力斗,斗或不胜,则寇以秋千架巨木撞楼,或声大铳击之。
或以烟火焚薰,楼中人不能自固,争从楼窗自堕,以缓须臾之死,惨不可言。是楼虽壮观瞻,亦寇盗之招,此乡落之莫可如何者也。
这段文字记载关于风俗方面的建筑,一气呵成,文字生动,却没有一句空话、废话或浮夸不实之词。建筑可以从许多方面去记述,本稿仅从风俗的角度就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资后代研究当时社会情况的具体的历史资料。我们在续修之始,面对着许许多多的旧志和已经出版的新志,有可能从别人走过的路中去吸取经验教训,也不妨换个角度,分类选取一些新志稿例,试加评析,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志稿评析的尺子
    在进行志稿评析之前,为了对评析志稿有一个简明的操作标准,本文提出以客观性、准确性、规范性这三性为基本尺子。
    (一)客观性——观点
    存真求实是志书最根本的质量标准,真实可信是志书质量要求中最为重要的要求,客观性即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和社会现实。志书的编纂必须彻底贯串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影响志书记述客观性的突出问题是泛政治化,主要表现在紧跟形势套口号,上纲上线;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对复杂的历史现象和人物活动贴标签;对于历史资料不负责任不加分析地搬用;回避乃至纂改历史(包括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记述)。这一类的情况在志稿中往往有所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注意所收集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更主要的是必须切实认识修志的目的是存史,客观是志书的生命。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修志人员自身还未能摆脱八股式的公文总结写作模式,未能摆脱“左”的思想的禁锢,自已给自已划禁区、定戒律,甚至志从论出,无视史实。这就必须从自身找原因,对待修志应怀敬畏之心,以为历史负责、为社会负责、为后代负责的态度从事修志,才能修出无愧于时代的精品。
    (二)准确性——知识
    在选材与记述上是否做到准确,关系到志书资料的可利用程度。志书编纂的准确性,体现在编纂者选择资料的眼力和整理记述的功力上。保证志书记述的准确性,做到“事贵有征,无征弗信:有所不知,不如宁阙;要小题大做,不要小题小做”。不仅选用资料要严谨,切忌自以为是地带有色眼镜去裁剪、加工、补充资料,使之失去存史价值,而且要勤于校核,不厌其烦。举一个例子,同是记述陈炯明在一事件中之表现,一志记载为:“辛亥年三月二十九日广州起义时,陈炯明本负责一路敢死队进攻巡警教练所,后未参加起义。”另一志则记载为:陈炯明于“1911年参加辛亥‘三二九’广州起义,临阵脱逃。”两处记述情况相左,后文有孛史实,而前文所记的“敢死队”是“选锋队”之误称。仅就    铁路广州东站何时更用此名一事,笔者查阅有三种说法。
    《广州市志·铁道志》称:“1988 年 4 月 1 日改名广州东站。”
    《广东省志·铁路志》称:“改建天河站并于 1988 年 10 月改名为广州东客站。”而《广州大百科全书》称:“1988 年 4 月升为三等站,同年 7 月改现名。”三书成书时间相隔不久,记述的又是近时发生之事,在名称、时间上竟有如此出入,说明校核之必要。
    (三)规范性——文体
    志书文体有一定的规范,文无定法,不等于文不讲法。审改文稿应注意以下各个方面之规范问题。
    标题 从标题可以检查结构上的问题。不同层次的标题应设置得当,不宜在小题涵盖大题,或大、小标题相同,对出现在不同部类的相同标题则要注意到其中交叉之内容是否得到妥当处理;标题内容要尽可能减少修饰性定语,如《建国后商业的发展》宜改为《建国后的商业》,《历届区政协委员会》宜改为《区政协委员会》,《方言特点·语调方面》宜改为《方言特点·语调》,《落实各项统战政策》宜改为《落实统战政策》;全书标题应有一定的规范,如简称的使用、词组结构保持一致等。冗文 去套话、虚话、空话,特别要注意述体之使用,去自相抵牾、画蛇添足的话,特别注意对事物定性的话,应慎下结论,前后一致。如某志称:“征收污染费与罚款,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收费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一书稿中,《水利》章称:“至 1960 年底,全县建成大型水库若干座,这一时期,水利建设由于受到‘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各项工程不仅浪费大量人力、物资,而且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经济综述》则称这一时期“建成大中型水库若干座,这些建设成果,为后来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同一事件的记述自相矛盾。
    用语 不宜采用文学体裁用语,忌用模糊不清和表述不当的用语,例如:“孙中山可能是中国较早探讨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出版了几本较好的著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长足的进步”,“媳妇对婆家亲属的称呼,与丈夫不同,要低一级”,等等。涉及政治性的术语尤要注意,如“闽南语”不能称“台语”。格式 如段落安排是否清晰、表格位置是否恰当、表题格式是否规范完整。
    数字 数字准确,总数与组成数之和相符;来源可靠;同一书不出现前后不一的硬伤。对有孛逻辑明显夸大或缩小的数字,应及时核正或剔除,以免有损志书可信度,贻误后人。标点 使用标点规范,注意不引起歧义。
    志稿选例评析
    为了在有限的时间中涉及更多的问题,本课选取例稿,分属各种部类,有政治部类(《公安志》)、文化部类(《社会科学志》)、经济部类(《食品工业志》及《建筑志》)等,其中有的是章,有的是节或目的摘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审阅志稿当然是要从全稿来权衡,有的需要前后对比,由于篇幅关系,不可能转载整部志稿,因而评稿也就不可能顾及全志,只能按章或节论事,也不可能前后对应检查是否存在硬伤或安置不当的问题,因此,除了本文中提出的问题之外,实践中还要注意其在全稿视野下可能出现的问题。本处选取的志稿,大部分是经过层层把关修改后送审的,算是基础比较好的志稿,由于审稿的目的在于为修改提供参考意见,以挑出问题为主,因此着重于指出问题。而且,所指出的问题,多数带有共性,并非只针对这些例稿而言,以便更体现评析的意义。既然文无定法,评改志稿大可以见仁见智,此处的议论只是一家之言,起引起讨论的作用。由于时间关系,本课仅作粗线条评析,分别突出各例的重点问题,顺带点到
    一些有普遍性的其他问题。
    例稿一
    《公安志》第七章《户口管理》
    古代社会,为征税和抽丁服役,已有简单的人口统计为内容的户口管理。随着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户口管理逐渐增添限制人口流动,掌握人口变化,便于缉查侦拘对象的功能。建立警察以后,户口管理日趋严密。户口管理工作既有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一面,也有为统治阶级实施专政服务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在清末民国时期,以后者为主要方面;建国后,逐步演化以前者为主要方面。
    建国伊始,人民政府立即废除国民政府的户口制度,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户口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在 1950 年进行户口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 7 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和相应的人口卡片。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后,为人口统计、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提供了翔实的人口基础资料。
    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规,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政策法令规定的正当迁移,又要贯彻国家有计划地控制市镇人口增长速度的政策,使市镇人口增长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的承受能力。60 年代初,由于国民经济遇到困难,被迫采取紧缩城市人口的方针,精简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1、1962 两年,从广州市区迁出248910 人,抵消迁入数,净减人口 155174 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出现有章不循,自立标准,竞相把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的现象。1977 年 11 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重申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严加控制。此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量大大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已成定势。为适应这种形势,便利人民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1984 年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和准予农民迁入集镇落户、口粮自理的政策。广州市公安机关面对户口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改变静态管理向动态转移,着重健全和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进入户口管理工作的新阶段。
    第一节 常住户口
    一、居民户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公布《调查户口章程》规定:调查户口事务归下级地方自治董事会或乡长办理,以总董或乡长为调查长,董事为调查员。各地方所有巡官、警长和警员均有协助调查户口之责。调查户数应由调查员就区域地段以内,按照部订(定)门牌格式按户依号编订。每户编门牌一号,其有两户以上同住者应以一户为正户,后者为附户,若是同时移住者则以人口数多之户为正户。担任调查户口之警长和警员可将区域内的居民分为甲乙丙 3 等。甲等指贵族世家及其他有资产、职业的;乙等指在甲、丙等以外的;丙等是被监视及受过官刑的。还得间接调查各户的 5 种情况:资产之有无;职业之勤惰;素行之良否;入息之有无;交友之邪正。调查员造具人口数册逐级上报民政部。并将册内年属 7 岁之学童及年届 16之壮丁另计总数附记该册之后。调查时限,甲等每 6 个月一次,乙等每 3 个月一次,丙等每月 3次。
民国 6 年(1917)广东省会(广州市)警察厅设置户籍股,始有专员掌管户籍。当时调查省城有 17 万余户,79 万余口。民国10 年广东省会警察厅改为广州市公安局。3 月招考员生,先在局内实习,然后派赴各区署专办户籍事务。并发布复查户口布告:定于民国 10 年 11 月 5 日至 11 年 2 月底,为户口复查期。期末统计数为 171357 户、777823 人。
    各户按性质分为 5 类:
    家屋(普通市民住宅)。
    店铺(工商业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政府或公共团体办事之机关)。
    寺庙(专供僧侣传教场所)。
    外侨(外国人口)。
    民国 20 年 7 月 1 日统计,广州市人口共 907292 人。按人口多少排列,居全国 16 大都市第 5 位,世界 40 大都市之 36 住。人口密度平均每华亩居民约 25 人。其最密者为警察第六区署(靖海区)管辖地,每华亩约 63 人;十二区署(水上区)管辖地为最疏,平均每华亩不过 6 人。男女性别比例为 100∶71。女性所占比例最高的,为警察第十区署管辖地,男女比例为 100∶102;男性所占比例最高的,为第六、第九区署管辖地,男女比例为 100∶40。前者多为住宅区,后者多为工商业区。年龄结构多为青壮年,因都市生活费高,老弱者常受经济之驱逐,而不能久居都市。故居民有职业者多,赋闲者少。各种职业之分配,从事于劳工或工商实业的占 80%,自由职业的占 4%,公务员、军警占 8%。民国 27 年至 34 年日伪统治时期,通过颁发“良民证”和实行保甲制管理广州户口。民国 35 年 2 月,广州市警察局复查人口、整编保甲。设 360保、5782 甲、120 个联保办公处(嗣后 2 次调整合并为 48 个联保办公处)。全市人口复查前为 975959 人,复查后是 120 余万人。
     对年满 18 岁者制发国民身份证 70 万份。订定居民迁出迁入必须缴验身份证。同年,还规定户口入住必须具保。民国 36 年广州市政府颁布户口备查法规,着各警察分局每日抽查户口 50 户,逢星期一列表由分局长专呈警察总局派员复查。艮国 37 年广州市政府公布市民出生、死亡管理规则,规定婴儿出生后须经该管警察分局户籍股核实,向卫生局领取婴儿出生证。死亡亦呈该管警察分局户籍股核实,领得卫生局制定之死亡证始得购棺殓葬。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保甲制和旧的户口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户口管理制度。1949 年 10 月,即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第三处设户籍管理科管理户口工作,各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管辖的街道、河流等自然条件和居民居住的情况,划分若干户口管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配备民警 1-2 人,负责责任区户口管理工作。农村户口先由乡政府、村委会或公安特派员负责,1983 年后,始归当地公安派出所统管。
    1950 年 12 月,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户口登记委员会,下设指导、审查、宣传、机关登记和总务等 5 个组。中共广州市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共同组成户口登记分会。动员街道居民、治安组长、店员、学生、工人、小贩和小学教师共 15004 人参加户口登记工作。经广泛深入宣传,组织市民学习,填表登记,核查统计等阶段,至1951 年 1 月 15 日结束。全市登记 1256666 人,比登记前 1180105人增多 76561 人,取得比较准确的人口资料。此后在 1953 年、1964年、1982 年、1990 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过 4 次人口普查。
    其中 1953 年的普查主要是为实行普选配合选民登记工作。该次普查结果:广州市适龄选民 969331 人,应剥夺选举权的 1665 人、停止选举权的 1068 人。
    广州市公安局在 1951 年施行居民证制度,规定年满 16 周岁的市民均得申领居民证。当时发出广州市居民证 960843 个。同时建立起人口档案和人口卡片。人口卡片,为帮助群众寻找亲友,协助邮电、医院等部门寻找当事人提供了条件。1957 年 5 月设立“广州市公安局地址查询服务处”。1958 年 10 月底统计,申请查询 4527 位亲友下落,查到 3327 人,查获率 73%。1981 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253 件(次),为 440 宗查询找到 674 人的下落。1984 年 6 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决定,广州市公安机关开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至 1986 年底共发出 290 多万个,占 16 周岁以上居民的 90%。此后,转入日常办证和管理阶段,并结合发证工作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1990 年拥有 340 万单位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已开始运转。各公安派出所也逐步使用微型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和资料管理。
    评析意见:
    本志稿几经认真修订,审定人员在编写过程及早介入把关,正文质量基础较好。
    章首的无题小述问题较突出。设立章首无题述,目的在于勾勒脉络,画龙点睛,以及对正文无法安排的情况必要的补述。按照这一要求,此述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一)史实粗略,脉络不清。对户口管理制度沿革的前述,既简单又空泛,只说“古代社会”“已有简单的人口统计为内容的户口管理”。战国末期中原各国已纷纷实行户籍制度,至于广州何时开始实行户籍制度,虽未见于文献,但《水经注》卷 37 引《交州外域记》有汉武帝平南越国时,“路将军到合浦,越王令二使赍牛百头、酒千钟及二郡户口簿诣路将军”之记载,二郡指交趾、九真,可知西汉初时,作为南越国国都所在之番禺(今广州)更应实施户籍制度。说“建立警察以后,户口管理日趋严密”,却不点明何时建立警察。述及户口、人口变迁,只有 1961、1962两年的情况,前后其他时间的情况一字不提。应作适当补充。
    (二)虚话、套话、赘语或不严谨的话不少。如:“随着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户口管理逐渐增添限制人口流动,掌握人口变化,便于缉查侦拘对象的功能。”“户口管理工    作既有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一面,也有为统治阶级实施专政服务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在清末民初时期,以后者为主要方面;建国后逐步演化以前者为主要方面。”“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户口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规,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政策法令规定的正当迁移,又要贯彻国家有计划地控制市镇人口增长速度的政策,使市镇人口增长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城市承受能力。”以上列举的都是些说不准、说不清或者不必要说的话,悉宜删去。从“随着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户口管理逐渐增添限制人口流动,掌握人口变化,便于缉查侦拘对象的功能”开始至“逐步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制度”可删去。“进入户口管理工作的新阶段”一句则属套话,也可删去。
    (三)表述不准确、不清晰。说“‘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出现有章不循,自立标准,竞相把农村人口迁入城镇的现象”。实际上,“文革”期间,由于上山下乡运动和战备疏散,城镇人口迁出农村是主流,而流人城镇的人口受到生活用品供应的限制也难以定居。“有章不循,自立标准”的说法,则是含义不清,搞不清是谁可以自立标准,立的是什么样的标准。
    正文各节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表题格式不一致。本章共设 6 个表,表题有以下三种模式:
    1.时间+地点+统计对象+统计表;
    2.地点+时间+统计对象+统计表;
    3.地点+统计对象+统计表+(时间)。
    表题模式宜规范统一,其构成以时间+地点(或单位)+统计对象+(类型)表为当。就表的类型而言,表的内容以数据为主的宜称“统计表”、以文字为主的宜称“情况表”。
    (二)表下说明不完整。《宣统二年(1910)广州府辖各县户数统计表》表下说明为:“史料记载,清朝广州府辖 14 县:有‘南番东顺香,清水化城龙,三新一枝花’。但原始数据材料只有上列 12 县。”末尾应补上“缺香山、新安二县数字”。
    (三)统计数字口径不规范。第一节《常住人口》及统计表中关于人口性别比例采用男性为 100,与《人口志》中关于人口性别比例采用女性为 100 的口径不一致。应当采用与国家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相一致,即以女性为基数 100。
(四)记述不准或不详。说“民国 6 年(1917)广东省会(广州市)警察厅设置户籍股”,实际上,1918 年 10 月才成立广州市政公所,1921 年 2 月广州市政厅正式成立,标志着广州正式建市。所以,称 1917 年省会为广州市不符史实。正文称“民国 35年 2 月,广州市警察局复查人口、整编保甲”,却未能说明当时多少户为一保、多少户为一甲,而且,当时还有里之编制,从存史要求,这些内容应当记述。
    卫星宗亲上传的地方志编纂课程,对我们《安徽胡氏通志》的编写有极强的针对性,希望我们所有资料收集者和志稿撰写者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借鉴经验,把握质量。我相信,只要大家群策群力、沉潜执着,一定会把《安徽胡氏通志》修成一部良志,以彰显安徽胡氏的文化风采!
2018年12月7日

黄山怪石——其貌不扬——内涵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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